土默特右旗旗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包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国资发〔2020〕108号)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为旗人民政府授权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旗国资委根据旗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旗政府对旗本级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实施统一的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监督
第五条 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总体预测,它是一种管理工具,也是一套系统的管理方法,通过合理分配企业的人、财、物等战略资源协助企业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并与相应的绩效管理进行配合以监控战略目标的实施进度,控制费用支出,并预测资金需求和利润。其编制、执行与调整涉及企业所有部门与主要人员。
第七条 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预算方案,并将年度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企业年度全面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须加以说明。
第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旗国资委,旗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全面预算报告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旗国资委对备案的企业预算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及超预算支出进行严格管控。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作为履行财务管理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组织实施对外投资、货币资金、捐赠、利润分配、企业重组等的财务方案;
(三)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要进一步强化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减少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执行会计政策及具体操作的各种标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调整的,由财务负责人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旗国资委备案。同时,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如有改变,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送旗国资委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一)投融资管理制度;
(十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旗国资委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坚持适度筹措,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六条 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七条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九条 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规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原则上不应为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土右旗旗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旗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企业未按照财务规定及时处理某些费用或损失,而是将其挂在账上,形成潜在的亏损)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企业所发生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规定及时上交。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报旗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明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审计委员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旗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有权代表旗政府向企业派驻审计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报请旗国资委批准方可任免。控股企业和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公司批准,并报旗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旗国资委,并由旗国资委选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年度审计);
(二)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三)按照《土右旗旗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对子企业开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事项;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
(五)旗国资委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土右旗旗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为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旗国资委可就企业完善财务内控建设、财务运行规范、资产资金的安全完整等,采取自查自纠、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交叉检查及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等应对企业所有会计材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重要财务运行情况监督
一、融资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融资范围包括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依据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并做好提款及还本付息计划。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所投项目符合旗委、旗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任务要求;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及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融资对象资质真实可靠;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报送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八条 除旗政府决策项目外,发生下列融资情形的,企业应报送旗国资委备案:
(一)单项融资50万以上的或者超过净资产的1%的融资项目;
(二)由企业自行决策的,但没有列入年初融资计划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融资项目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企业融资报送旗国资委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二)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三)企业董事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四十条 企业应建立融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旗国资委根据需要可对企业融资事前、事中、事后情况和经济效果开展跟踪监督和检查。
二、货币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净利润年度分配方案须报旗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企业现金支付业务,企业员工内部资金结算鼓励使用公务卡,尽量减少由办公、差旅、公务接待、公车维护、开展业务等产生的个人借款、现金报销业务。
第四十五条 企业集团内部之间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可在规定额度内进行资金调度,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企业擅自对外拆借资金。
第四十六条 每户法人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企业按需要开设银行专户及一般账户,集团公司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控股企业、子企业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2个以内。有特定经营行为需超出规定数量开户的需报旗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七条 企业现有的银行账户情况需报旗国资委备案。其中不符合现行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旗国资委定期指导开展账户清理。如发现不如实登记、隐瞒账户、私设账户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严禁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超出约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催收,对重大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成本费用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健全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实现企业全面成本费用化管理:
(一)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二)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全面清查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对符合结转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及时结转为固定资产:
(一)对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应及时交付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对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成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折旧。
四、资产运营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及时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整合有效资产,发现账外资产应尽快归并入账。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规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企业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完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租金、费用结算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说明。
五、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与修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核销、年度财务预决算、工资总额预算、重大项目支出情况、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捐赠、对审计披露事项的整改,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列为重大财务报告事项。
第五十八条 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告事项。报批事项须经旗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十九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企业重大资金支付事项;
(二)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五)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旗国资委核准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企业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对年度审计报告及各种专项审计报告所披露事项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资、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采购、对外借款、重大债务重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六十一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企业负责向旗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应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旗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包括贷款资金支付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前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向旗国资委报告。
第六十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旗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六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旗国资委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旗国资委备案。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以纸质文件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旗国资委。
第六十七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六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七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与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要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旗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七十一条 旗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七十二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旗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旗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旗国资委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七十四条 企业于每月8日前向旗国资委报送上月财务快报,并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和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财务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旗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旗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十六条 经旗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旗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旗国资委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