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体系,实现录用员工择优、用工形式规范、用工结构优化,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推动旗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包头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旗人民政府授权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子企业(以下简称旗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精简高效。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要求,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用工总额和结构,做到因岗设人、人尽其才、精简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二)动态管理、保障发展。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依托“五定”方案,适时动态调整劳动用工总量和计划,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企业用工应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市场化公开招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四)以岗定员、能进能出。企业劳动用工应与三项制度改革相结合,以岗定员,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强化人力资源效能。
第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按《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土右国资发〔2023〕10号)规定,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和用工计划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企业员工人数增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
第二章 用工计划管理
第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按监管要求编制“五定”岗位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并报旗国资委备案。旗国资委将结合各企业上报的方案及核定员额对企业用工计划进行审核。
第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定责、定岗、定编、定员、定薪“五定”岗位管理体系,合理设置招聘员工岗位,核定企业编制总量(包括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在“五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聘员工的,要起草人员招聘方案(或计划),包括用人部门、岗位类别、需求专业、学历、年龄、数量等,经集团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旗国资委研究审核,核准后统一由旗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承担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发展阶段等状况,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因业务发展,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编扩编的,须报经旗国资委审定,列入年度用工计划。增加用工总量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注册新企业的;
(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的;
(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的;
(四)自然减员确需增加用工的;
(五)政策性安置确需增加用工的;
(六)其他确需增编扩编的因素。
旗属国有企业经营范围明显缩小、业务减少、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减少编制。
第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五定”方案,在审核备案的定编限额内制定本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下属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并按出资层级实行逐级审核。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基本情况、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出资层级由企业审核汇总,并填写《旗属国有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表》,报旗国资委备案。旗国资委将备案情况作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招聘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的编制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聘方式、程序等。
第十一条 旗属国有企业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备案一次,企业遇临时性、应急性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计划外用工的,可另行备案用工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旗属国有企业按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人力资源配置应向生产一线倾斜,严格控制二、三线劳动用工。
第三章 公开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按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招聘推行公开招聘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聘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聘本企业职工亲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对于拟聘用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员工招聘质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总量控制、按需用人、人岗相适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安置退役军人军属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安排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品行端正;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五)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企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旗国资委研究审核,核准后统一由旗国资委组织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本年度用工计划及人员需求,拟招聘岗位和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招聘方案应明确亲属回避有关情形,以及出现报名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没有形成竞争的,如有笔试环节,应聘人员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等内容。招聘方案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不得设置指向性条件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和其他利益关系人。
第十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招聘员工请示—国资委批复—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如有)—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及亲属回避、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至少应在报名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如有笔试环节,组织考试。原则上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考察、体检、公示。招聘企业自行组织拟聘用人员的考察、体检和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天。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招聘企业应当及时收集相关招聘资料,按年度单独单次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旗属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由有关组织委派、任命的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旗属国有企业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岗位清单和员工基数报旗国资委审核后,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但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限制范围内用工。
第二十一条 旗属国有企业内部以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之间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旗属国有企业决定;如有跨旗属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因工作需要从本集团公司外借用人员情形的,原则上需双方企业同意,同时报旗国资委审批,并需各自企业分管旗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总额以及工资总额内招聘员工,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参加校园招聘、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式员工要在年度用人计划内制定招聘方案,经旗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统一由旗国资委组织实施。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期满基层项目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第二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旗国资委。
第四章 日常用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与员工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职工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在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工作年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需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企业经营班子实行经营考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全员绩效管理,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激励员工持续改进工作绩效,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要优化内部用工结构。严格控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旗 属国有企业对新聘用员工应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对新聘用员工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十一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三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员工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第三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子企业报旗属国有企业批准,旗属国有企业报旗国资委备案,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旗属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用工的,员工应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旗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集团公司每年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旗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旗国资委应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形成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上报旗国资委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确定,于12月中旬向旗国资委报告企业上年度用工存量、变量情况,填写《企业年度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并附企业员工花名册。
第四十条 旗国资委负责对旗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旗属国有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编制化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严肃旗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
(二)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四)擅自超员超编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五)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六)旗属国有企业擅自招聘员工的;
(七)招聘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为1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旗国资委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