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健全和完善行政权力管理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的日常协调执行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县两级法制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参与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编制、公布以及按程序调整权责事项等工作,负责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权力事项。
第三章 编制与调整
第八条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包含行政权力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以及追责依据等要素,并履行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应当与国家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监管事项基本目录等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主要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商相关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列入主要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列入委托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及时对其执行的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整行政权力实施层级,需要新增或者下放行政权力的。
(三)因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职能调整,导致行政权力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
(四)应当及时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每2年对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进行集中调整,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在行政权力清单集中调整前,应当组织开展本级已经下放行政权力的评估工作。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在行政权力清单集中调整时一并上收。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在日常行政权力下放评估中,认为确有必要上收的,经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审核后,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对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个别调整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指定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待政府审议通过后,向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个别调整的,将调整情况书面告知同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调整的,由主要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权力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追责依据以及调整事由。
(二)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涉及行政权力下放的,报送指导意见和下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承接意见。
(四)已经下放行政权力的,报送承接情况的自评估报告。
(五)涉及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报送涉及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意见。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调整行政权力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公布与实施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权力清单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等载体和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在行政权力清单审定后30日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完成行政权力事项认领、办事指南要素配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追究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擅自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三)将无法定依据的事项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四)将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列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
(五)推诿或者怠于实施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在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