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实现政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发挥行政权力清单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决清单管理机制不健全、动态调整不及时,权力行使部门的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依单履责”能力不足及清单管理牵头部门协调难度大、缺乏法律支撑等问题,同时,鉴于我市于2023年印发的《包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形势,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
(一)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制。《办法》规定市、旗县区各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的日常协调执行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
(二)制定行政权力清单编制与调整规则。《办法》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与国家相关清单和目录做好衔接;同时,细化了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的具体情形,并对行政权力清单的集中调整和个别调整作出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行政权力清单公布与实施要求。《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权力清单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等载体和渠道公布;明确了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在行政权力清单审定后30日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完成行政权力事项认领、办事指南要素配置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从管理机制、编制与调整、公布与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基本原则、有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管理机制共三条,明确了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等各方主要职责。
第三章编制与调整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依据、调整情形、调整程序、要件材料等内容。
第四章公布与实施共三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布方式、实施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监督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二条,明确了违反行政权力清单管理规定应当进行问责的五种情形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强化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