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积极践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战略要求,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引领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5〕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包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旨在授予本市辖区内质量管理卓越、质量提升成果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市场竞争力行业领先且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紧密结合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及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适时组织开展。评选工作严格遵循既定流程,确保评选活动契合全市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奖项的激励与引领作用。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若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当间隔三届。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鼓励各类优秀企业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重点支持重点产业集群企业、瞪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标杆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条评审工作以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在包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九条包头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市长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撤销。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修订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四)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市长质量奖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动员、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培育孵化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市长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全市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优秀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包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可将有意向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纳入“市长质量奖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并在工作中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第十四条包头市内有意向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各类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申报、旗县区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包头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有效运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具备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具有推广价值。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关键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应位居包头市同行业前列;从事其他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应在包头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六条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所处产业符合包头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在科技含量、技术创新性、质量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和成长性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创新方面表彰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等责任事故。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不良信用记录未修复的。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启动评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启动新一届评审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发布通知。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向包头市有关部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二十条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旗县区初审。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至登记注册地旗县区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求包头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组织评审。对通过公示的企业,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材料评审。组建材料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综合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二)现场评审。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质量管理实践、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过程结果等实地开展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议。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最终审议。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市长组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拟授奖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其授奖资格。异议不成立及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授奖通报,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单位双向监督反馈评价机制。申报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予以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单位守纪情况予以评价。对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索取或收受财物等不正当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并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获奖单位获奖3年内开展定期寻访,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维护荣誉,持续改进提升。
第三十三条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四条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