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及依据
(一)修订必要性
2024年11月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该办法公布以来,对激励我市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鉴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8号)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新增为制定依据,并明确“主席质量奖为省级评比表彰项目”。我市现行《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24〕111号)参照自治区旧版(2022版)制定,在制定依据、奖项定位、资助政策、申报规则等方面,与自治区最新规定及国家表彰管理要求存在不一致。为确保我市质量奖励政策体系与上位规定严格一致,有必要对《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结合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学习借鉴其他盟市经验做法,起草并完善了《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形成送审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其他盟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36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申报及评审程序、监督管理、推广与应用、附则。对《办法》内容主要做了如下修订:一是制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二是增加了“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依据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质量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适时组织开展。确保评选活动契合全市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奖项的激励与引领作用”的表述。三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总则”中获奖企业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的款项。四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包头市政府工作报告,增加了“重点支持重点产业集群企业、瞪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表述。五是将原评审办法中评审标准修改为“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六是新增“评审过程中,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撤销”等内容。七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不断进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市长质量奖相关政策措施,并持续改进。”的表述。八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新增“第三章 培育孵化”,共4条内容,明确建立培育孵化机制和建立“市长质量奖培育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帮扶。九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新增了“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表彰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内容。十是删除了“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的表述。十一是新增了“启动评审。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委、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启动新一届评审表彰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市长质量奖启动评审和申报程序的相关要求。十二是删除了第五章激励措施。十三是将“企事业单位”统一修改为“企业”。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文件执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业等。
(二)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