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各自行政检查主体,将主体名单及检查依据、机构编制方案等材料一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2.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使层级依法进行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委托事项同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意见”等替代执法监管或直接作为检查结果。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4.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在上级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形成本级、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包含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等,行政检查按照清单实施。
5.应当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的事项必须纳入,防止发生不执法、不检查等不作为现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6.行政检查事项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或部门官方网站自行公布,内容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三)明确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7.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各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细化完善,形成裁量权基准。
8.因检查标准冲突给企业造成困扰的,由首家接到企业相关诉求的行政检查主体牵头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明确相关标准,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
二、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一)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9.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涉及上级临时部署、举报投诉等需要短期内完成事项可制定临时计划,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0.严格控制年度专项检查数量,严控检查的范围、参加人数、内容和时限等,事先拟订专项检查计划,检查事项涉及多部门的要联合拟订,避免多头部署,专项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11.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各类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须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二)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12.各行政执法主体对现有行政检查流程进行梳理,从检查审批启动、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制作和发放检查通知书,到规范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告知,再到整改后复查、执法案卷归档,逐环节完善优化,提升检查效率。
13.各行政执法部门间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综合查一次”协作机制,整合检查事项或检查对象,联合拟定检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即梳理归并检查事项,集成一张检查表单,明确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实施。
14.完善非现场行政检查方式,各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加大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应用,探索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非现场检查程序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和效果的,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15.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落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不得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收。
16.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17.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行政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检查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范制作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完成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
(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记录
18.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行政检查记录,统一行政检查文书格式,在各领域推广使用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已经制定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的,在包含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
19.推行应用“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包头市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生成“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包头市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
(五)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运用
20.做好执法数据归集和分析,各行政执法主体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全量、准确、实时归集,按时填报至包头市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
21.推进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各行政执法部门间加强协作,同一事项有效期内首查部门对结果负责,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六)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
22.各行政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等级、信用状况及行政检查结果,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实施有重点检查,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强化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一)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23.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发挥监督职责。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制度的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培训内容。
24.加强行政检查预警分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用好大数据分析功能,快速预警多头、重复、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异常情况及时纠正,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执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为科学决策和精准监督提供依据。
(二)完善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体系
25.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网上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伴随式”执法监督,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涉企行政检查情况定期统计分析,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26.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公示,及时受理和响应企业诉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增设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27.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健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把好规范执法第一关。
28.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尚未建设行政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包头市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开展行政检查;已有检查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与包头市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三)建立典型示范引领和负面案例通报制度
29.各行政执法主体应选取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社会效果良好的优秀执法案例,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示范效应。
30.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定期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进行通报,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办法用于规范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