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包头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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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包头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哪些举措?

《实施办法》主要分三部分内容,共30条具体措施:

第一,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职权进行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我市将根据法律法规梳理行政检查主体,形成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并进行公示,明确谁可以检查、谁不能检查。依据权责清单,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形成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并通过统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解决因标准不一导致企业无法适从的困惑。

第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通过制定检查计划、推进“综合查一次”机制,避免重复部署和检查过多过滥的问题;通过加大在线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应用,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通过优化行政检查流程,不断提高检查效率;通过统一检查文书格式、推行“扫码入企”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记录。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结合企业风险等级、信用状况及行政检查结果,合理调整检查频次。

第三,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保障。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典型示范引领和负面案例通报制度,对行政检查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一)如何理解“行政检查”的定义?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

(二)如何理解“涉企”?

《实施办法》中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规范。

(三)如何理解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

答:实施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

(四)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答:“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要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五)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答: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包头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