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名词解释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2.1.1 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2.1.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 应急预案体系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1.1 信息报告内容
3.1.2 信息监测
3.2 分级响应
3.2.1 一级响应
3.2.2 二级响应
3.2.3 三级响应
3.2.4 四级响应
3.3 分级响应内容
3.3.1 一级、二级响应内容
3.3.2 三级响应内容
3.3.3 四级响应内容
3.4 先期处置
3.5 信息发布
3.6 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4.3 总结评估
5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5.1 宣传
5.2 培训
5.3 演练
5.4 预案管理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包头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令第49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令第55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包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分级分类响应的一体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发挥属地管理责任,承担属地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航空器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1.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2.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3.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包头市民用航空器事故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包头市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寻与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包头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包头机场公司、内蒙古通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航天时代飞鸿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及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事办、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包头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包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呼铁局包头站、包头海关、包头金融监管分局、武警包头支队、包头机场公司、航天时代飞鸿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总指挥、副总指挥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决策部署指挥。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事发相关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担任。
2.1.1 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负责领导、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1.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研究解决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包头市航空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调集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成员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民航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报告工作;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组织协调对口部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专业领域应对航空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本单位应急处突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现场指挥部职责:落实市指挥部的有关指示要求,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指挥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抢救伤员、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保障、善后处置以及疫情防控等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民用航空器内伤员抢出、人员运送、失踪人员搜寻;航空器灭火、爆炸物的破拆、航空器内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等工作。
医疗救援组:由卫健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等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医疗救援情况。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区域人员;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保护事故现场状况,维护现场秩序;事故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破散物品的查找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维护事发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应急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所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救援物资的筹备、运输;建立事故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2 应急预案体系
包头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和包头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预案衔接,与《包头机场应急救援手册》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共同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部门单位、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相关的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可先期调派消防、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到事发地),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市指挥部视情况将有关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1.1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3.1.2 信息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及民航相关航空器承运人(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作出预警。
3.2 分级响应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2.1 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 二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3.2.3 三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2.4 四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3.3 分级响应内容
3.3.1 一级、二级响应内容
发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救援,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市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救援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召开包头市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配合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依据民航事故发生地位置,启动并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三级响应内容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等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应急救援指令。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召开市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依据民航事故发生地位置,启动并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3 四级响应内容
(1)启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参照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3.4 先期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应急处置部门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及时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先期处置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3.5 信息发布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相关报道。
3.6 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市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当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按照事故四不放(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4.3 总结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5.1 宣传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培训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的单位要定期参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演练。
5.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场管理机构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5.4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事故。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流程图
附件2
包头市民用航空器事故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
3.市民政局:做好事故受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事故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属于政府职责的经费,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协调水上救援需要人员设备,协调机场残损航空器搬移所需的设备、车辆、人员。
6.市卫健委: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7.市应急管理局: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包头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9.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涉外事宜,与市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置外媒记者服务管理工作。
10.包头海关:在辖区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负责受理该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的申报,办理通关事宜;受理应急所需设备、装备的通关事宜。
11.市气象局:负责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地区的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向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1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包头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包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按需办理出入境手续;按照事故实际情况,对在限定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国际(地区)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进行边防检查及监护管理,对限定区域实施警戒并配合应急救援力量做好限定区域封控工作。
15.武警包头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17.包头机场公司、航天时代飞鸿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当航空器事故发生在民用、通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时,各机场负责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航空器事故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外时,根据市指挥部工作安排,负责提供民航相关专业指导。
18.呼铁局包头站: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铁路运输。
19.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提取事故航空器油样备查;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在保证事故航空器状态不变的情况下,抽空放净航空器燃油。
附件3
民用航空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的事故。启动一级响应。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启动二级响应。
3.较大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启动三级响应。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启动四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