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便利货车在市区道路通行,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货车在我市城区道路通行规定通告如下:
一、中、重型载货汽车通行规定
(一)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头环线[包头环线是指由110国道、南绕城公路(含与S315省道重叠段)组成的闭合环线]内除钢铁大街、建设路、文化路、民族东路、黄河大街、稀土大街、呼得木林大街、环城路、开元大街、鹿城东大街、鹿城西大街、建华南路的建设路至黄河大街段、沙河街的建华路至G210国道段、巴彦塔拉(东)大街的铁西环岛至民生大街段外,允许每日23时至次日6时通行;在G110国道、G210国道允许每日20时至次日7时通行。
(二)悬挂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黄绿底黑字)的中重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包头环线内的道路上允许每日22:30至次日6:30通行;在G110国道、G210国道允许避高峰通行(高峰时段是指工作日的早7时至9时,晚17时至19时)。
二、轻型载货汽车通行规定
(一)悬挂小型汽车号牌(蓝底白字)的轻型载货汽车。钢铁大街、建设路、乌兰道的民族东路至白云路段、环城路的红星至工业路段允许每日21时至次日7时通行;其他道路允许全时段通行。
(二)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渐变绿底黑字)的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包头环线内的道路上允许全时段通行。
(三)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与小型载客汽车享有同等通行权,不再实施禁限行措施。[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三、其他规定
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或城市工程建设、危险货物运输等其他必要情形,需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禁限行区临时通行证,或通过“交管 12123”APP 申领城市载货汽车通行码,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四、上述载货汽车不包含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运煤车。
五、遇到设有禁止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货车通行标志的特殊路段时,货车驾驶人要自觉遵照交通标志指示绕道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六、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以往所发布的交通管理通告与本通告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由包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