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6247 成文日期: 2025-01-21
主题分类: 司法 文号: 包司发〔2025〕10号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包头市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1-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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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司法局,包头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案件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包头市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包头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1日

包头市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库的管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遴选应当遵循“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发挥所长、适时更新”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加入专家库的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热心公益事业;

(二)政治立场坚定法治意识强业务能力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三)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在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参与过法律援助服务或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 具备报名条件的律师,入库需经过申报、初审、审核、公示等程序选录法律援助律师

第五条  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库报名审核(附件1)

(二)申报律师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可提交报名相关材料至所在执业机构,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报名律师申报的,应当加盖执业机构公章推荐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市司法局批准后,纳入专家选录名单将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专家库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

)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按照要求和时限提供结案材料并整理、归档相关案件卷宗;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非诉讼类法律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志愿法律服务活动;

)完成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家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标准及不予支付案件补贴标准按《包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合律师业务专长、语言专长等因素,分类指派专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面向社会选录一定数量的律师补充进入专家库,必要时安排律师参加相关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对不合格、不称职的入库律师及时调整移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办案质量经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同行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

)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三次以上未达到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核要求的;

)拒绝将已办结法律援助事项文件材料归档的;

)因律师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要求、诱导受援人申请终止法律援助转为自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明确向法律援助机构表示不再执业从事法律服务的。

第十二条 专家律师可以自愿申请退出,但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库律师因自身情况需要退出专家库的,需填写《包头市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专家库退出登记表》(附件2),经报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向市司法局申请退出专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该律师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交全部结案归档文件材料后,市司法局可以批准其退专家库。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包头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区司法局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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