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委政法委、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司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力的推动了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为实现“枫桥经验”本地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多元化、专业水平,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和现有的公共服资源,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类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推进“平安包头”建设的客观需要。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积极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逐步实现“养人”支出向“办事”支出转变,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扎实有效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扶服务。
(一)部门主导,规范操作。各级司法行政、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做到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项目组织、协议内容确定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与财力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努力构建 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立体多层 次、平面宽领域、社会全覆盖”安置帮教工作格局。
(三)改革创新,健全机制。要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作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提质、增效、扩面的重要手段,作为推 进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社会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按 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要求,努力实现人民 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三个转变”,即:由司法行政部门为主, 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转交;由单一行政化管理向科 学综合施策转变;由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数量不足、结构单一、成 效不明显,向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便捷、优质、高效服务转变。 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努力解决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经费保障 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竟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相关工 作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 息等)按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建立绩效评价 机制。细化服务标准,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模式。对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开展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效果进行评估, 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接受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 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好的承接主体重点扶持,对不宜继续参与帮教工作的应当及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 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造 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资质认证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
1.购买人民调解类服务内容及标准。
承接主体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砼,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持证上岗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老和其他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受理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仲载机构或其他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承接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调解组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班工作人数不少于2人。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开展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工作及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人民调解政策咨 询;按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分析研判,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 纷向政府提出处置意见;通过组织专题活动、印发资料、制作广 告和刊播专题等方式,宣传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制作人民调解规范化标识 以及开展其他人民调解辅助性工作;及时录入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和调解案件;及时记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作调解案卷和案卷归档等。
(3)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受政府委托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法、民商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技巧:“司法厅基层 基础工作平台”调解案件录入、案卷制作、统计分析报告撰写等内容.
(4)人民调解队伍培训服务。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供师资、场所、教材等服务。
(5)经济纠纷调解服务、民商事调解服务。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经济、民事、商事等纠纷,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协议书归档立卷和调解后的回访等工作。
(6)调解咨询服务。提供人民调解政策、纠纷争议解决咨询服务。
(7)调解评估服务。对每季度、年度调解案件的调解成功 率、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调解失败的重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调解失败、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提出改正措施。
2.购买安置帮教类服务项目内容。
承接主体招聘或吸纳律师、心理咨询师、教师、大学生、医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使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尽快融入社会,自食其力。承接安置帮教服务项目的帮教组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班工作人数不少于2人。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安置帮教政策的研究、宣传和咨询。开展安置帮教政 策研究和编印、刊播宣传材料,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对安置帮教工作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编印典型案例或重大、复杂案例,为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指引;研究建立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分类教育管理模式。
(2)安置帮教队伍建设和培训。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帮教人员岗前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培训,重点学习社会、人文、法律、心理、教育等专业的相关知识;加强帮教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及教学服务。
(3)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承接主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提供以下服务。
① 做好帮教准备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协助监狱对在押罪犯开 、展心理、行为娇正,开展安置帮教政策宣传教育,建立罪犯个人心理档案;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其基本信息、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注重个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为其释放后开展帮教工作莫定基础。承接主体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小组,参与 “一帮一”、“多想一”结对帮教。在帮教工作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② 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改变错误认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树生活信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风险评估,为有关部门防控提供咨询建议,对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③ 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可以根据刑满释放人员具体情况,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性活动等适应性教育和锻炼,提高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适应能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和亲友邻里、受害人及家属的沟通,帮助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包容。
④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后存在的各种心理障碍,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克服消极情绪,减轻回归社会后存在的心理负担,激励引导他们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需的人格,重塑健康心理。
⑤参与困难救助。对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帮教对象,可以向其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因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出社会救助申请,配合管理部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救济、救助政策。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扶。
②协助解决航业问题。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创业信息等服务。协调劳动就业部门,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劳动岗位或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有条件的承接主体,在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支持下,可以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满释放人员,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
(4)政府委托的其他安置帮教事项。
(四)购买程序。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全、主要内容、服务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 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政府购 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 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造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
(五)资金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向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服务费。
(六)绩效管理。各级司法行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围绕购 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 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推进第三方评价模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把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要结合当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需求,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建设。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要建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退出机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区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服务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