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3716 成文日期: 2026-04-30
主题分类: 文号: 包科发〔2026〕23号
发文机关: 市科技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4-3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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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建设,规范包头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我局新修订了《包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包头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入出库、选取使用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服务、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全市科技、产业、经济等领域高层次人才资源,为科技创新战略咨询、项目评审推荐、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绩效评价等活动提供智力保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学术不端、违纪或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含)周岁,战略咨询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脱离科研一线工作3年以上的不能推荐为本专业专家。

第五条  专家分类及要求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研开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科技管理经验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为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标杆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指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产业园区平台和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标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全国性或全区性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或企业管理经验、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战略咨询类专家。主要包括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科技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战略或政策制定;仅通过定向邀请方式入库,由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邀请名单,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四)财务审计类专家。熟悉中央财政或自治区或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国家或自治区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的、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

(五)安全应急技术研发类专家。从事冶金(炼钢、炼铁、轧钢、有色金属冶炼等)、工贸(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建材、商贸物流等)等行业安全技术研发、技术实操、法规标准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六)其他专家。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家,包括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等;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银行信贷及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专业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与科技伦理治理经验的人员、熟悉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取得登记员证书的人员等。

第六条  专家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专家入库条件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特需专家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实际需求,可邀请直接入库。

(二)遴选入库。公开征集采取常年受理、定期筛选方式,科技局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给予入库。

(三)信息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共享协议的方式,实现专家共享,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专家库已入库专家视为同意与各类专家库信息共享,共享过程中严格保护专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各学科、行业分类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信息更新。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随时在线申请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九条  动态调整。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条  资格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专家资格:

(一)有意隐瞒个人情况,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

(二)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四)违反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五)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选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选取原则。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科研诚信要求。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二)择优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评审、咨询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与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3.与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与评审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关系,或与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和确定

(一)专家选取。评审专家由使用单位从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产生初选名单。专家库专家所涉及领域、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邀请专家并入库。

(二)专家确定。在科研诚信监督科监督下,从初选名单中随机确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时,从初选专家名单中递补或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回避声明书。

第十四条  评价标识。“谁使用、谁负责、谁评价”,科技评审论证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在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标识,标识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权利。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

(二)根据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等活动;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义务。入库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

(三)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五)严禁泄露评审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六)不得侵犯被评审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七)坚持“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不唯帽子”等原则进行评审,以咨询论证活动本质要义为核心,不得以申报人的上述情况作为唯一评审意见依据;

(八)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密职责。专家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它参与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和保密要求,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过程追溯。对专家抽(选)取、专家组意见、评审过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加强对专家咨询论证活动过程监督,对专家涉及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执行。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等处理,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对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体责任。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科技局。如因所在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一定期限内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科技创新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包头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包科发字〔2022〕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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