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我委制定了《包头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国资委
2023年1月18日
包头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强化企业用工监管,促进公平就业,推行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用工效率,防止机构人员无序膨胀,推进企业降本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和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相对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精简高效。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要求,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用工总额和结构,做到因岗设人、人尽其才、精简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二)动态管理、保障发展。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依托“五定”方案,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和计划,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企业用工应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市场化公开招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四)以岗定员、能进能出。企业劳动用工应与三项制度改革相结合,以岗定员,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强化人力资源效能。
第四条企业应按《包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和用工计划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企业员工人数增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责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总量计划,根据其承担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效益状况等因素,提出定责、定岗、定编、定员、定薪的“五定”方案,逐级审核后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实施。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五定”方案的,重新报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承担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发展阶段等状况,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竞争类企业应以经济效益、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为主要依据定岗定员;特定功能类(商业与公益属性共同类)、公益类企业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范围、工作任务、社会效益等情况,并参照自治区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定岗定员。
第七条企业增加用工总量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设立公司确需增加用工的;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确需增加用工的;
(三)自然减员确需增加用工的;
(四)政策性安置确需增加用工的;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相应缩减用工总量。
第九条 企业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五定”方案,在审核备案的定编限额内制定本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下属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并按出资层级实行逐级审核。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基本情况、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出资层级由企业审核汇总,并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表》,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将备案情况作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招聘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核定的编制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聘的岗位、条件与要求;(三)招聘方式、程序等。
第十一条 企业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备案一次,企业遇临时性、应急性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计划外用工的,可另行备案用工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按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人力资源配置应向生产一线倾斜,严格控制二、三线劳动用工。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安置退役军人军属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安排和交流之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除专业技能人才和特殊岗位之外);具备招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本年度用工计划及人员需求,拟招聘岗位和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招聘方案应明确亲属回避有关情形,以及出现报名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没有形成竞争的,应聘人员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等内容。招聘方案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不得设置指向性条件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和其他利益关系人。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组织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招聘员工请示—国资委批复—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及亲属回避、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必须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或包头市人才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不得少于7天。
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组织考试。考试由招聘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考察、体检、公示。招聘企业自行组织拟聘用人员的考察、体检和公示工作。原则上体检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示期不少于5天。
备案。招聘企业应当于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招聘企业应当及时收集相关招聘资料,按年度单独单次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企业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由有关组织委派、任命的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岗位清单和员工基数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但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限制范围内用工。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以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之间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跨市属国有企业调动的,报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员工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到就业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职工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在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工作年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需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要加强用工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及时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优化内部用工结构。严格控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新聘用员工应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对新聘用员工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其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员工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第三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子企业报市属国有企业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从本集团公司外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子企业报市属国有企业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报国资委备案,办理相应的借调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属于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用工的,员工应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确定,于12月中旬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上年度用工存量、变量情况,填写《企业年度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并附企业员工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下属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调增工资总额、批复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备案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擅自超额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
(五)招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三年内在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行劳动用工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