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691
成文日期:
2024-07-31
主题分类:
卫生
文号:
包财社规〔2024〕3号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7-31

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修订了《包头市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21〕59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包头市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实施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旗县区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和包头市财政局。旗县区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旗县区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以及各级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包头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旗县区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包头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其中,常住人口数量为包头市统计局公布的第N -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旗县区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执行中央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分担80%,自治区14%,地方6%部分由包头市和旗县区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头市分担30%、旗县区分担70%;第二档包头市分担50%、旗县区分担50%;第三档包头市分担60%、旗县区分担40%。包头市根据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对分档分担比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出国家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八条包头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旗县区财政部门。包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包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旗县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旗县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旗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全科医生特岗津贴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包头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结合健康包头战略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旗县区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旗县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和包头市财政局。旗县区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旗县区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某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旗县区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 资金总额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同时,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旗县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资金总额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包头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旗县区财政部门。包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包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旗县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包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旗县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头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健康及医疗保障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区财政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21〕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包头市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包头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旗县区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和包头市财政局。旗县区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并对脱贫地区给予倾斜。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包头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旗县区财政部门。包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包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旗县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旗县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旗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21〕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包头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实施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旗县区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和包头市财政局。旗县区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包头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旗县区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 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包头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旗县区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执行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分担80%,地方20%部分及自治区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或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金标准超出国家扶助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分担70%,剩余30%部分及包头市出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政策由市本级和旗县区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头市分担30%、旗县区分担70%;第二档包头市分担50%、旗县区分担50%;第三档包头市分担60%、旗县区分担40%。包头市根据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对分档分担比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各旗县区在确保包头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包头市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旗县区自行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包头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旗县区财政部门。包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包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旗县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旗县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旗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21〕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5

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的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棘球蚴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察、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重大传染病防控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地方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包头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头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旗县区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和包头市财政局。旗县区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旗县区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八条 包头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旗县区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旗县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包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旗县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规定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旗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21〕5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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