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山区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避免国有资产重复购置和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 )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物仓是指区财政局对临时机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区属国有企业各类闲置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和执法机构按规定移交的罚没财物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政府公物仓应遵循“短期储备、优化配置;共享调剂、厉行节约;循环使用、盘活资产;规范处置、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政府公物仓采用实体和虚拟两种仓储形式进行管理。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设备、家具用具等;虚拟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以及大型且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等不适宜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六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归还及处置等事项,通过“青山区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本级政府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和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三)建设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及时汇缴资产处置收益。
(五)负责对政府公物仓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对借出资产进行监管,确保政府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对闲置的仓储资产,经区政府批准后,面向社会出租、出售,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具体手续。
(三) 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本单位牵头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占有或使用(含租借用)的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
第九条 下列资产应当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半年以上及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专题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三)经批准合并或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剩余资产。
(四)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具备条件移交政府公物仓的资产。
(五)区属国有企业低效运转的闲置资产。
(六)其他应移交政府公物仓集中统一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纳入公物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长期低效运转及闲置资产。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长期低效运转及闲置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二)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移交政府公物仓。
(三)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四)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所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活动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会议(活动)承办部门移交政府公物仓。
(五)其他应上缴公物仓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 1 个月内移交政府公物仓。
(六)上述资产在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罚没财物纳入公物仓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区法院涉案物品三次流拍后),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登记造册,由区财政局现场核实后,执法机构和区财政局共同填写资产移交清单签字盖章,连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拨和租(借)用。行政事业单位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申请新增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其中:公物仓中的房屋资产主要通过租(借)用方式使用,其他资产主要通过无偿调拨、借用方式使用。
第十三条 资产调拨。申请调拨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调拨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区财政局依据单位申请和政府批示,审核下达调拨意见,单位凭政府批复和财政调拨意见办理资产出仓。经财政局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处置等后续工作的依据。申请调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租(借)用。申请租借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租借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区财政局依据单位申请和区政府批示,审核下达租(借)意见,单位凭区财政调拨意见办理资产出仓。经区财政局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使用等后续工作的依据。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和申请租(借)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按规定签订租(借)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并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租(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逾期后多次催促仍不归还的,由区财政局预算主管股室会同资产管理股按资产原值减少单位以后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租(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租(借)用单位应进行维修或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账务处理。涉及资产调拨、出借的单位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等,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区财政局定期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对资产合理划分使用年限有序更新,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按包头市青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执行,由区财政局根据盘点和清查结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依据区政府批准,审核下达处置意见,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收入按包头市青山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公物仓资产,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使用流程图
2.青山区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3.青山区政府公物仓资产租(借)用表
4.青山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表
5.青山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入库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