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改革,压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5年版)》,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固阳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固阳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2、养殖场(户)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
3、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
固阳县农牧局
2025年3月11日
附件1:
固阳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进一步压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5版)》(内农牧医发〔2024〕7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固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动物防疫方针,严格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坚持“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规模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兽医社会化服务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着力提高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
在生猪、家禽和奶牛全面实施“先打后补”的基础上,对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牛、肉羊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力争于2025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全覆盖。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行购买疫苗,为养殖场(户)提供强制免疫服务,县农牧局对疫苗采购数量进行核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报销疫苗经费时需由所服务镇政府根据畜禽免疫量确定金额,并向县农牧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农牧局审核通过后将经费拨付到各镇。建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采购大型厂家疫苗或往年自治区中标厂家的疫苗,以保证疫苗质量。支持规模以下养殖户自主申请,经县农牧局同意后实施“先打后补”。
二、补助内容
(一)补助对象
1.生猪、家禽、奶牛养殖场(户);
2.《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内政办发[2018]12号),符合其规定标准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或已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肉羊,肉牛养殖场(户);
3.自主购买疫苗,为养殖场(户)提供强制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4.自主申请,经县农牧局同意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以下养殖户。
(二)补助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除此之外的免疫病种属于计划免疫,由养殖场(户)自费免疫。
(三)补助标准
畜禽免疫单一病种疫苗年度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头、羽份)×免疫次数×免疫畜禽数量。
1.高致病性禽流感:禽每次每羽免疫补助0.15元,全年每羽补助0.3元。
2.口蹄疫:猪每次每头免疫补助1元,全年每头补助2元;牛每次每头免疫补助1元,全年每头补助2元;羊每次每只免疫补助0.5元,全年每只补助1元。
3.小反刍兽疫:羊全年每只补助0.3元。
4.布鲁氏菌病:羊全年每只补助1元;牛全年每头补助10元。
免疫剂量: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测算。
免疫次数:参照当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程序测算,实际免疫次数未达到规定次数的,按照实际免疫次数进行补助。
免疫畜禽数量:根据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无害化处理量等科学认定。补助资金从当年自治区下达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支付。根据“先打后补”资金总量,以县为单位封顶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
三、补助时限
(一)补助起止时限
202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申请自主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予以补助。以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一个“先打后补"补助周期进行统计。
(二)补助申请时限
实施主体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其他实施主体于每年10月31日-11月30日期间,通过“内蒙古牧运通”提交当年度“先打后补”的补助申请,每年只进行一次集中补助申请和补贴等相关工作。
(三)补助发放时限
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当年“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发放到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工作程序
(一)资格申请。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内蒙古牧运通”平台注册账户,在要求时限内签订承诺书,提交“先打后补”资格申请,由所在镇进行资格初审,县农牧部门进行复审,通过后取得“先打后补”资格。
(二)信息录入。取得“先打后补”资格的养殖场(户)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申请开展的区域或对服务的场、户进行免疫接种,同步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内蒙古牧运通”。
(三)抗体监测。申请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规模养殖场,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至少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报告监测数量不少于50份。申请补助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需提供春、秋防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检测报告由县畜牧中心兽医实验室出具,检测数量为每个镇畜禽抗体样品不少于100份。抽检场点涵盖全部补助病种,对检测评价真实性负责且群体免疫合格率均在80%以上。
(四)补助申请。申请补助的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内蒙古牧运通”平台上传疫苗购置发票等凭证(日期、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助申请。
(五)补助审核。镇政府负责对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交的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初审合格后,由县农牧局进行线上复审核准。
(六)补助发放。经县农牧局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先打后补”补助结果,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核发相关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各镇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先打后补”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县农牧局细化年度实施方案,确保专款专用,有效有序推进工作。切块下达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统筹资金使用,深化“先打后补”机制改革,进一步促进免疫责任细化,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先打后补”实施主体的资质审核,健全免疫档案,适时开展监督指导,创新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机制。落实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增加强制免疫疫苗经营范围、畅通疫苗供应渠道,履行强制免疫售后服务责任,防止出现因疫苗质量、应激反应导致的纠纷。对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及时进行补免,保证免疫质量。要积极推广“内蒙古牧运通”免疫管理模块使用,完善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免疫疫苗、免疫数量等基础信息,做到在线申报、在线审核、在线核算,全面提升工作效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确保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应知尽知,积极参与,提升信息化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2: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知情同意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是 养殖场(户)负责人,养殖区地址: ,目前在养 (猪、牛、羊、种禽、肉禽等) 头(只羽)。本人完全知晓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政策及要求,将落实好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自行购买免疫疫苗,按照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本人决定(申请或不申请) 本年度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
本养殖场(户)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免疫苗进行免疫,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做好畜禽免疫工作,保证所饲养畜禽应免尽免。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或免疫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畜禽出现疫病或死亡,后果自负,造成疫情传播,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全面落实免疫、消毒、监测、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完善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动物疫病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户)使用,不出现转让、倒卖等违规获利行为。
四、自觉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
五、如实报告本场(户)畜禽养殖情况和免疫数量,若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甘愿接受处罚,并全额退回补助。
承诺人(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