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名称 | 包头市南星民生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4-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东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03 号 |
| 处罚内容 | 给予包头市南星民生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参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3,轻微违法情节(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 1 类),给予包头市南星民生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 违法事实 | 2026 年 01 月 22 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曾红喜、韩嘉惠对包头市南星民生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 违法行为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