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包头市蒙电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有效期 |
2028-02-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 应急罚﹝2026﹞调 - 2-01 号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包头市蒙电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0.00)(大写:玖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存在安全风险辨识缺失,隐患排查不到位。在对浆液箱检维修作业前,未识别出浆液箱内有易燃易爆的气体;使用铁质工具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区域内进行作业,未判断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爆炸的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未针对实际作业环境、作业内容进行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培训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别 |
事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5 |
| 处罚机关 |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