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2026年2月11日,包头市气象局发布了《关于召开〈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旁听人员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方法。
2026年2月27日下午,我局召开了《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会议情况
本次听证会共有听证会参加人10人,其中:青山区人大代表1人、青山区政协委员1人、律师代表1人、热心市民代表1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2人、气象领域专家代表1人、市教育局代表1人、人民教师代表1人、医院代表1人。其中,热心市民代表通过公开自愿报名遴选产生;其他听证会参加人由市气象局组织邀请产生。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及工作人员若干,指定李琛、连乾钰同志担任听证记录员,全程做好意见建议记录工作。所有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全部按时出席会议,会议严格按照既定议程规范开展,全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建议
本次听证会,与会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此次听证会程序合法合规,材料准备充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各位听证会参加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和分析,并就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1.1位人大代表提出《条例》“涉及安全的重大规划”中“重大”的标准模糊,应该在附录中予以明确。
2.1位人大代表、1位律师代表建议广播电视、电信运营商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以短信、滚动字幕或插播广播的形式及时播发。
3.1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建议,明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或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频次。
4.1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整改时限应具体明确。
5.1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该明确具备何种等级的单位有资质检测。
6.1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提出,“检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表述存在歧义,放在当前条款中主体不明确。
7.1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1位律师代表提出,法律责任部分罚款金额的大小写统一规范。
8.1位市教育局代表、1位人民教师代表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无法纳入课程,建议将相关内容融入现有课程内容、与日常教学相结合。
与会其他参加人均对《条例》表示理解,无意见。
三、听证会相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1.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条例》中“涉及安全的重大规划”的界定,需结合我市不同领域发展实际和上位法相关原则综合判定,不同行业、领域的“重大规划”标准存在差异,难以在附录中统一量化界定,相关标准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无需在《条例》中逐一列明。
2.意见2采纳。理由:明确广播电视、电信运营商预警信息播发时限,有利于提升预警信息传播时效,保障社会公众及时获知预警信息,符合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需要。
3.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频次,需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所处区域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主体的评估需求差异较大,统一明确频次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4.意见4不予采纳。理由:雷电防护装置的整改时限,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复杂程度以及天气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由监管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时具体明确,法规中难以设定一个普适的统一时限。
5.意见5不予采纳。理由: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明确规定。《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无需重复列明相关资质等级要求。
6.意见6采纳。理由:对相关条款表述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责任主体,增强《条例》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7.意见7采纳。理由:为确保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采纳该建议,对《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罚款数额进行核对,统一使用汉字大写数字。
8.意见8不予采纳。理由:鉴于国家和自治区已有相关指导要求,且具体教学需由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因此《条例》不宜作出过于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保持原则性表述更为妥当。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气象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