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17日
包头市2014年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2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链条、全覆盖、一体化”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力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任务目标
(一)坚决杜绝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乳、肉、粮油、蔬菜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重点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
(二)食品安全监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储运、餐饮消费实现全面覆盖;
(三)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桶瓶装饮用水、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五)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瘦肉精”、“地沟油”、“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私屠滥宰”等突出敏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瘦肉精、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或限用农(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土地和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食用农畜产品在收购、贮藏、保鲜、运输过程中保鲜剂、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重点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
(二)开展乳品质量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许可管理,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积极推进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强化监测预警与检打联动,加大乳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强化乳制品生产、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许可制度和监督措施。积极推进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工作。强化乳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的正确引导,完善制度建设,建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畜禽屠宰、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许可管理,依法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肉品检验或经肉品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牛羊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制售贩卖假冒牛羊肉、病死畜禽、注水肉、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从强化生产源头控制、市场环境净化、保障餐饮供给入手,对食用油生产、流通、使用实施全面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制售假冒伪劣散装食用油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斩断“地沟油”非法利益链,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强进口食用油品检验,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识标准油品流入包头市场。建立健全食用油从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用油质量和消费安全。
(五)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小卖部、小超市、流动摊贩、批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提升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建设,规范农村牧区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加强对农村牧区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管理,确保集体用餐安全。
(六)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儿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经营者责任义务,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组织完成全市儿童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普查登记工作,进一步严格儿童食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儿童食品加工、经营点。严格学生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筛选和招投标,依法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加强对婴幼儿奶粉、乳饮料产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果冻、饼干、糕点等儿童食品主要品种检验监测,发现问题要坚决查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少年儿童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严格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七)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将该食品清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再行销售。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规范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八)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以白酒、配制酒为主要品种,全面彻查非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酒类产品生产小作坊,重点解决酒类“塑化剂”、“甜蜜素”超标等问题。深入开展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保障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以白酒、牛肉干、调味料等产品为检查重点,查处利用食品标签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开展“鲜奶吧”清理整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鲜奶吧”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鲜奶吧审查基本要求》的规定和标准,强化“鲜奶吧”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九)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义务,探索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各口岸单位资源共享、情报互通,形成口岸监管合力。以粮食、食糖、食用油、肉类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开展重点时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重点时段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场所,以酒类、饮料、米面、食用油、水果、蔬菜、水产品、肉制品及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旅游景点周边地区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供应网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摊贩等重点环节,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监督检查频次,集中整治旅游食品、节日特色食品和节日消费量大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特殊时段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其他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检验检测。按照《自治区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2014年包头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增加抽检频次,并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扩大检验检测范围和品种,增强发现风险隐患能力。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分析研判,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二)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对大中型食品企业的监管,积极建设食品加工园区,引导小企业集中生产经营,监督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严格按照食品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完善种植养殖、原料购进、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经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督促企业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信息管理。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处置工作,及时核查和回应媒体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信息汇报上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行刑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突出作用,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凡涉嫌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能以罚代刑;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调查,行政监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审理工作。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群众监督。积极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用,尽早发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执行自治区食品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查办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反馈查办情况,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六)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处置程序,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七)强化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向全社会表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制、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为切实保证工作时效,合理把握工作进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开展工作阶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查处到位。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成果。2014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市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各旗县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验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予以整改,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报表上报市食安办(联系人:宋丽君,联系电话:5918977,邮箱:btcyfwjg2012@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执法办案和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
(二)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推行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模式,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品种,实施重点整治。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应由地区、部门认真予以解决;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应及时交由责任地区、责任部门解决;属于多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细化部门责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切实予以解决。
(三)加强督查考评。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部门联动,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实行监管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