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2928 成文日期: 2007-07-13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文号: 包府发〔2007〕61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6-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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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府发〔2007〕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活禽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流通环节传播,保证禽类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
    目前,我市活禽经营市场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区的农贸市场,没有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备不齐全,普遍存在活禽与水果、蔬菜、肉食品等其他农产品,活禽和禽类屠宰加工产品混合经营的现象,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构成严重威胁。为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传播渠道,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禽类经营市场;同时,市区内原有经营活禽的各类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水产品经营市场都要进行改造,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副产品、肉食品严格分开,也可以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区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关闭。
    本实施意见所称禽类是指鸡、鸭、鹅、鸽、鹌鹑、鸵鸟、火鸡等以及人工养殖的其他禽类。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市、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的检疫监管,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严格检疫,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对活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一)动物防疫机构要在禽类屠宰厂(场)设立动物检疫机构,对屠宰厂(场)向市场销售的禽类产品要按照动物检疫规程依法进行检疫,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对禽类产品加封检疫检验合格标识。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的禽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二)禽类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运输家禽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及容器。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收购屠宰,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屠宰和代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
    (四)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场)的禽类产品,要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五)进入市场销售的禽类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检疫检验合格标识。销售清真禽类产品的,要具有清真标识。
    (六)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熟制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禽类屠宰检疫、检验证明、标识。
    (八)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检查。
    四、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对活禽和活禽从业人员的监测,将活禽从产地到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全过程列入防控范围,切实提高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采取强有力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禽类定点屠宰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检管理部门报告。
    五、加快我市禽类定点屠宰工作的地方立法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精神,我市力争于2008年将《包头市家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为禽类定点屠宰和相关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问题。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本地区办事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各项工作的落实,从而形成“上下联动,沟通协调,联防联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措施不力、造成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发展建设的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禽类经营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交易市场,超市、食品店等)、现宰现卖和白条禽上市的监管工作,并对市场内禽类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识进行审查,取缔无照经营,把好市场准入关。农牧动检部门主要负责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场)活禽检疫、肉品检验和市场的监管工作,出具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加封禽肉检疫检验合格标识,做好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卫生防疫部门主要对餐饮业、集体食堂和熟肉制品加工业所用禽类肉品索证、取证的监管,严把进货关。质监、环保、价格、城建、民委、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和肉品流通的整顿规范工作。
    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消费者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防护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观念。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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