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以及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一)市本级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能源局、包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包头市公安局交通治安管理局)、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司法局、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包头市水务局、包头市农牧局、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包头市审计局、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知识产权局)、包头市体育局、包头市统计局、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包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包头市城市管理局、包头市档案局、包头市宗教事务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包头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包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包头市国家保密局(包头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包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头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包头市邮政管理局、包头市国家安全局。
(二)稀土高新区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及其派出所、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机构
(一)市本级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烟草专卖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宁蒙水文水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二)稀土高新区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水泉镇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路街道办事处。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的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包头市本级及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62号)同时废止。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