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生活垃圾处理运行补贴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活垃圾处理运行补贴标准
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高效运行,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运行现状、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特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运行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补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二、补贴范围与对象
补贴范围:包头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稀土高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贴对象为其他垃圾处理项目,不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等项目。
补贴对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主体,补贴具有普适性;相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作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包头市有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主体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补贴控制标准
实际运营补贴不能高于本补贴控制标准。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补贴费价格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后续运营补贴费价格的调整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照成本绩效分析结果协商后确定。
流化床工艺处理补贴最高不超过83.65元/吨(不含收运)。
炉排炉工艺处理补贴最高不超过170元/吨(不含收运)。
填埋工艺处理补贴最高不超过50.66元/吨(不含收运)。
四、资金渠道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稀土高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行补贴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生活垃圾处理运行可参照本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相关旗县区自行确定。
本补贴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