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上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管理、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遏制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5421”战略定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为主旨,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加强生态资源红线保护,充分发挥保绿、增绿护绿功能,实现我市林地保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 保护为本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不断拓展生态空间,对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等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二) 依法治林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依法强化林地行政审批管理。
(三) 属地管理
林地保护管理和涉林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区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对本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推动完善林地保护制度和队伍建设,实施林地保护科学管理。
(四) 从严治理
要把保护林地与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要划定林地保护范围充分发挥林业、国土等部门职责,严厉打击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进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宜林地。不包括城市规划区绿化用地及各类建设用地、耕地上种植林木的土地。
四、工作重点
(一) 实施用途管制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在森林公园和国家级公益林地内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严格控制征占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地
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大青山南坡绿化区的林地。
(二)严格审核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永久性征占用林地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在按程序取得审核同意书后,方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时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
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2.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3.生产性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批复
4.规划洗址意见书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 林地权属证明、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拟使用林地相关材料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占用村集体林地的提供同意占地的决议书: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出具同意征占用林地的文件
8.公示材料
(三) 实施网格化管理
林地保护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网格化管理。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统筹管理辖区林地的同时,原则上按照乡镇、村落的布局和位置,科学划分管理片区,实行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形成环环相扣、层层督导、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的林地管理新格局、要确定片区负责人和责任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基层派出所、自然保护区管护站、林场、乡林工站等基层林业组织职能,做好包片区域内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破坏、侵占林地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四) 强化监督管理
各旗县区政府《稀上高新区管委会) 要加强对林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林地利用状况,严格按照“占-还二”的原则,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同时,要强化巡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林地变化情况,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依法查处。
全市林业部门要强化对征占用林地的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 要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对本地区发现的重大破坏林地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依法查处。
(五)严肃执法惩处
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美殃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要建立林地违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特大案件,及时依法严肃处理,限期办结。要适时开展本辖区内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查处私挖乱占行为,切实加大林地保护力度。
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各地区已发生的违法征占用林地项目,经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 6 个月内完善林地征占用手续: 对拒不完善手续的,各地区要坚决予以关停,恢复原状、对新发现的侵占、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 强化责任落实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推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林地的日常管理,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和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二) 严格执行规划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要严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权威性,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林业总体规划、林地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要全面推进现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切实将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 建立问责机制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职贵,建立林地台帐管理制度,推动出台问责标准,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林地破坏侵占案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干预并上报的、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沟通协调
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等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充分考察项目用地,做好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街接,国土部门在办理涉及林地项目土地审批手续时、要先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给予办理。市经信委、商务局、交通局、水务局和包头供电局等部门、怒位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涉及林地时,在规划设计阶段要通报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对重大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意见。
( 五) 狠抓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森林公安队伍管理,坚持从严治弊,带好班子、管好队伍,杜绝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加强警务督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建立执法环节和内容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能力
2015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