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文时间:2026-07-21 16:18
语音播报
字体

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包头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包头市辖区内的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与管理,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与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坚持市场导向,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编制原则。本规划以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为一级市场区域单元,以街道、乡镇为二级市场区域单元,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合理容量与间距要求。

第五条 本规划零售点布局采取市场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与间距要求相结合方式,即“容量+间距”模式。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零售点容量为上限。达到容量限制的,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对于因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被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申请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包头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附件1)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包头市烟草专卖局每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各级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和间距要求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如遇政府部门对辖区行政区域范围进行重新划分的,按照相关文件进行适时调整。各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和间距要求将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网上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八条 包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与监督。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管辖区域内零售许可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九条 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

城区、乡(镇)街道沿街(路)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其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和间距要求,详见《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2)。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所在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参照项,须同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住宅户数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宅户数超过100户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二)集贸市场内部,经营者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者超过50户的,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实际独立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内部,可设置4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四)飞机场候机室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长途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内部可设置3个零售点;火车站候车室内部可设置4个零售点;以上区域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KTV、宾馆酒店、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旅游景区服务区(游客中心)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七)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八)工厂、矿区内的所属开放式管理的配套生活区内部可设置4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九)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内部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当符合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容量限制和间距要求,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不设间距要求,详见《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2)。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应符合本规划所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限制和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烈属(父母、配偶、子女)和三级残疾以上的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在全市范围内仅限申办1个享受优抚政策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降低50%。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组成形式(如变更为“家庭经营”)或者变更持证人的,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般标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受其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但仍须符合该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要求。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发生本规划第十三条情形的,其拟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距离最近处于排队轮候状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的间距应符合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的间距要求。

第十五条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6个月内,原持证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需要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不受其所属市场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和间距要求。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打印、药妆医械、按摩推拿、美容美发、修理修配、五金建材、家电家具、音像制品、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服装制售、纺织工艺、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古董古玩、金融证券、成人用品、渔品渔具、宠物服务、农畜养殖、烘焙糕点、摄影摄像、美术展览、电影放映、物流寄递等场所,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0米以上且须符合所属市场区域单元容量限制。

第三章  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应急通道、消防通道除外)间距100米区域内的;

(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儿童活动中心、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学生用品店、少年宫、游乐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部;

(四)利用无人超市、无人商店、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五)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际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间距”是指申请人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参照点)之间的步行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详见《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执行标准》(附件3)。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砼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含仓房、阳台、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围墙、围栏形成的闭合边界,人员只能从指定出入口进出的小区。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包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6年7月22日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烟草专卖局自2023年印发的《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包烟专〔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包头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

2.《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3.《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执行标准》

来源:包头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