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3日至5月26日。
联系电话:0472—5919207
邮寄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西街新区商务大厦A座710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3日至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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